協作會議係為推動開放政府,所建構促進公私協力、營造多方對話之重要平臺,長期運作後,如何由提案、討論、投票產生適當協作議題,具體履踐開放政府透明、參與、課責、涵容諸目標,歷次PO工作推動會議逐漸形成慣行。而為期明確以利穩定運行,特以文字規則形式製作本原則,以供參照遵循。然而其性質並非真正之法規,屬於記錄整理共同經驗之工作文件,有期於使用者在實踐驗證中,不斷提出反饋,以滾動檢討調整。
開放政府協作會議協作議題(下稱協作議題)之選擇:以選擇具有利害關係複雜、多方意見分歧、公眾參與熱烈等情形,而有跨部會協作需要為原則。
協作議題之提案機關(單位):
協作議題之決定:
協作會議票選程序:
協作會議之辦理時間:由主辦機關與PDIS協商定之,以PO月會之次月辦理為原則。協作議題如為經票選決定者,除經主辦機關同意外,同一主辦機關於辦理協作會議後45日內,不辦理次場協作會議,因而未召開協作會議之議題,順延辦理之。